公诉机关杞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潘某某,又名潘X,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文盲。
杞县人民检察院以豫汴杞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潘某某犯诈骗罪,于2010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杞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徐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0年4月份,被告人潘某某伙同张XX、王XX、周XX(三人已另案起诉)经预谋,采用由肖X(另案处理)假装嫁给通许县X乡X村民刘XX为妻的手段,骗取刘XX现金6600元。后该款已由潘某某退给刘x元。
2010年4月份,被告人潘某某伙同张XX、周XX、夏XX(三人已另案起诉)经预谋,采用夏XX假装嫁给通许县X乡X村前蒲口村村民蒲XX为妻的手段,骗取蒲XX现金8000余元及部分财物。该款已由周XX退还蒲XX。
上述事实,被告人潘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某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且系共同犯罪,依法应以予惩处。杞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又积极退赃,酌情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潘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6月3日起至2011年4月2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郝爱良
审判员孙美荣
代审判员朱仁勋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王明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