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公诉机关新密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铁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回族,大专文化程度,农民,住(略)。因涉嫌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于2010年4月1日被新密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新密市看守所。
辩护人卢某某,河南鼎德(略)事务所(略)。
原审被告人海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回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略)。因涉嫌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于2010年4月1日被新密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4日被逮捕,同年5月21日被新密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7月14日被新密市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陈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回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住(略)。因涉嫌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于2010年4月1日被新密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4日被逮捕,同年4月29日被新密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19日被新密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7月14日被新密市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陈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回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略)。因涉嫌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于2010年4月1日被新密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4日被逮捕,同年5月21日被新密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7月14日被新密市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新密市人民法院审理新密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铁某某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妨害公务罪、保险诈骗罪,被告人海某某、陈某甲、陈某乙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一案,于2010年10月29日作出(2010)新密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铁某某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犯保险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x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x元。以被告人海某某、陈某甲、陈某乙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宣判后,被告人铁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此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新密市人民法院(2010)新密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新密市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马青峰
审判员冯进
审判员田荣新
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钱基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