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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曾某某、陈某某与被执行人姚某故意伤害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江西省安福县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曾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赣州市人,农民,住(略)。

申请执行人陈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赣州市人,农民,住(略)。

被执行人姚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安福县人,农民,住(略)。

申请执行人曾某某、陈某某与被执行人姚某故意伤害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08)赣刑三终字第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了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姚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同时被执行人姚某赔付附带民事原告人曾某某、陈某某经济损失x.20元的90%即x.78元。除去一审、二审期间已付的x元,尚应付x.78元。因被执行人姚某正在狱中服刑,未主动履行民事赔偿义务、故权利人曾某某、陈某某向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又因被执行人的住所地在江西省安福县,故该案赣州市中院委托本院执行。

本院在执行本案的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本人正在狱中服刑,尚未成家,其银行无存款,且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08)赣刑三终字第X号刑事附民事判决书中关于民事赔偿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线索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剑云

审判员刘艳

审判员薛敏

二0一0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刘小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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