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曾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赣州市人,农民,住(略)。
申请执行人陈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赣州市人,农民,住(略)。
被执行人姚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安福县人,农民,住(略)。
申请执行人曾某某、陈某某与被执行人姚某故意伤害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08)赣刑三终字第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了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姚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同时被执行人姚某赔付附带民事原告人曾某某、陈某某经济损失x.20元的90%即x.78元。除去一审、二审期间已付的x元,尚应付x.78元。因被执行人姚某正在狱中服刑,未主动履行民事赔偿义务、故权利人曾某某、陈某某向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又因被执行人的住所地在江西省安福县,故该案赣州市中院委托本院执行。
本院在执行本案的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本人正在狱中服刑,尚未成家,其银行无存款,且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08)赣刑三终字第X号刑事附民事判决书中关于民事赔偿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线索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剑云
审判员刘艳
审判员薛敏
二0一0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刘小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