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彭某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吉安县人,无业,住(略)。
被执行人袁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安福县人,无业,住(略)。
申请执行人彭某某与被执行人袁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0)安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确定:一、被告袁某某在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偿还原告彭某某的借款x元及利息(从2009年7月1日起,按月息6.3‰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二、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袁某某负担。2010年8月25日,权利人彭某某向法院申请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调查,被执行人袁某某长期在外下落不明,银行无存款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表示同意本案暂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0)安城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线索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剑云
审判员刘艳
审判员李杰
二0一0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刘小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