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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某与曾某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溆浦县人民法院

原告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洪江市人,无业,住(略)。

委托代理人王启明,湖南中方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曾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溆浦县人,住(略)。

案由:离婚纠纷。

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某与被告曾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唐某于2009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离婚诉讼,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唐某负担。

审判员彭烨

二○○九年六月十日

代理书记员姚思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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