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洪江市人,无业,住(略)。
委托代理人王启明,湖南中方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曾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溆浦县人,住(略)。
案由:离婚纠纷。
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某与被告曾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唐某于2009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离婚诉讼,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唐某负担。
审判员彭烨
二○○九年六月十日
代理书记员姚思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