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蔡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被申请人舒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蔡某某与被申请人舒某某婚姻无效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蔡某某于2009年3月2日以申请人不具备申请人资格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不违反法律有关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及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蔡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蒋建林
二00九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沈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