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侯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滥伐林木罪于2010年8月12日被郑州市森林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同年12月1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检察院以新郑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侯某某犯滥伐林木罪,于2010年12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侯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8月1日至2日,被告人侯某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组织人员滥伐新郑市X路X路交汇处北侧料厂的杨树334株,经新郑市林业局鉴定,滥伐林木的立木材积为31.1324立方米。2010年8月2日,被告人侯某某主动到郑州市森林公安局刑事侦察大队投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鉴定结论书、辨认笔录、相关书证等证据证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侯某某在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侯某某在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自首,可以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侯某某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系初犯,有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侯某某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侯某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员刘红欣
二O一O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刘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