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人经绍平,男,55岁,汉族,住徐州市。
起诉人经绍平以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政府在实施显山露水工程中将其金山村以及财校东的房屋违法拆除为由,向我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人民法院确认原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无效,由泉山区人民政府重新与经绍平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本院经审查认为,公民对具有国家行政职权的机关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提起诉讼的,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经绍平所诉事项不属于行政审判权限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经绍平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张红彦
审判员王英惠
代理审判员宋丽娟
二00九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唐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