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延津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滥伐林木,于2010年8月18日被延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滥伐林木犯罪,于2010年8月20被延津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0年11月9日由延津县人民检察院决定被取保候审。2010年12月28日由延津县人民法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延津县人民检察院以延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滥伐林木罪,于2010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人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延津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0年8月10日至2010年8月15日,被告人张某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在榆林乡X村东北地采伐杨树51株。经鉴定,被采伐的51株杨树的立木材积为14.3500立方米。
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于2010年8月18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刘××、张××等人证言;延津县林业调查规划设计站调查报告;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公安机关证明、被告人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延津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某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罚金5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员何振礼
二○一一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申建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