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辽宁公共安全产品实业有限公司、沈阳捷升制钒有限公司、原佛山市捷升投资有限公司与中国冶金进出口辽宁有限公司买卖协议欠款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请再审人(原审被告):辽宁公共安全产品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X乡X村。

法定代表人:周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綦国未,辽宁华恩(略)事务所(略)。

申请再审人(原审被告):沈阳捷升制钒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新城子区X乡X村。

法定代表人:田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勇,辽宁华恩(略)事务所(略)。

申请再审人(原审被告):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原审被告佛山市捷升投资有限公司已注销,程某某为清算责任人)。

委托代理人:闻芳谊,辽宁华恩(略)事物所(略)。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中国冶金进出口辽宁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袁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赵银伟,辽宁四洋(略)事务所(略)。

申请再审人辽宁公共安全产品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共安全公司)、沈阳捷升制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制钒公司)、原佛山市捷升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佛山公司)与被申请人中国冶金进出口辽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冶辽宁公司)买卖协议欠款纠纷一案,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1月16日作出[2006]沈中民(3)合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09年5月27日,公共安全公司、制钒公司、佛山公司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09年9月11日作出(2009)辽立二民申字第X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

本院查明,从1995年起,中冶辽宁公司与公共安全公司之间进行买卖业务来往,即中冶辽宁公司从公共安全公司处购买五氧化二钒。在双方的长期业务往来中,中冶辽宁公司持续向公共安全公司支付货款,公共安全公司分批分期向中冶辽宁公司供货。公共安全公司成立于1988年,企业性质是全民和集体,1998年,公共安全公司投资成立沈阳制钒厂,性质为集体。2003年5月22日,辽宁润达集团公司形成“出售方案”,方案中说明:公共安全公司及沈阳制钒厂都是辽宁省公安厅所属的掩护性企业,2001年经公共安全公司与香港华瑞投资有限公司协商,就沈阳制钒厂整体转让事宜双方签订《意向书》,主要内容是将沈阳制钒厂转让,同时收购方承担公共安全公司的债权债务,并每年固定交公安厅管理费。同年5月26日,辽宁省公安厅下发辽公函[2003]X号“辽宁省公安厅关于拟转让企业函”,函中载明:佛山公司以承担债务的方式接受公共安全公司和沈阳制钒厂。同年7月2日,辽宁省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向辽宁省公安厅下发辽国资函[2003]X号“关于省公安厅所属沈阳制钒厂和辽宁公共安全产品实业总公司整体转让的函”,对辽公函[2003]X号和辽海评报字[2003]第X号收悉,予以函复。同年7月28日,辽宁省公安厅向省国资委出具“关于辽宁省公共安全产品实业总公司和沈阳制钒厂资产处置情况的报告”。同年7月15日,佛山公司与王立行(案外人)签订“投资协议”,协议中载明双方同意共同收购公共安全公司,同意接受评估公司对公共安全公司资产评估结果。2004年4月28日,辽宁润达集团公司将公共安全公司的全部资产及债权、债务转让给佛山公司,并在辽海评报字(2003)第X号资产评估报告书中载明应付中冶辽宁公司材料款x.88元。

另查,2004年2月16日,佛山公司形成“收购方案”,该方案中载明,其对公共安全公司及其投资建立的沈阳制钒厂一并整体收购。同年4月19日,经沈阳产权交易中心同意,辽宁润达集团公司与佛山公司双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书”,接受两企业的全部资产、债权、债务。

再查,2004年4月28日,辽宁润达集团公司与佛山公司办理了移交手续,即将公共安全公司及沈阳制钒厂的资产移交给佛山公司,签订“移接单”并附有移交清单。同年4月30日,沈阳制钒厂企业名称变更为“沈阳捷升制钒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由原来的“朴俊民”变更为“田某某”;企业性质由原来的“集体”变更为“有限责任”。

公共安全公司、制钒公司承债式转让后,没有到工商部门办理企业注销手续。佛山公司现已被工商机关核准注销,程某某为清算责任人。

中冶辽宁公司对上述欠款多次向公共安全公司、制钒公司、佛山公司主张偿还,2006年3月15日,中冶辽宁公司以电报的形式向公共安全公司、佛山公司催要货款,无果,同年3月22日,中冶辽宁公司又在辽宁法制报上发出公告催要货款,均无果。中冶辽宁公司诉至一审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上述三公司连带偿还中冶辽宁公司货款x.88及相应利息x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某,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辽宁公共安全产品实业有限公司在本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后五日内向中国冶金进出口辽宁有限公司支付人民币230万元整(大写:贰佰叁拾万元整),至此辽宁公共安全产品实业有限公司与中国冶金进出口辽宁有限公司债务归于消灭;

二、在中国冶金进出口辽宁有限公司收到辽宁公共安全产品实业有限公司上述款项后,完全放弃就本案纠纷向辽宁公共安全产品实业有限公司、沈阳捷升制钒有限公司及程某某、程某祥主张的全部诉讼请求,并不再就该纠纷争议事项采取其他任何解决方式和手段;

三、本协议于中国冶金进出口辽宁有限公司收到辽宁公共安全产品实业有限公司支付上述款项时生效。生效后,中国冶金进出口辽宁有限公司放弃就本案诉争债权以其他任何方式向其他任何第三方进行主张;

四、在本协议生效后,双方同意申请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下达正式《民事调解书》。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孙维良

代理审判员朱洪源

代理审判员张颂秋

二0一0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李雪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4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