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冯某某,男,生于X年X月X日。
被告张某某,男,生于X年X月X日。
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某某与被告张某某债权纠纷一案中,被告张某某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内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只是农闲时短时间在城市打工,住所地在河南省项城市X镇X村,住所地、经常居住地以及合同履行地均不在中牟县,因此,中牟县人民法院对此案没有管辖权。
经审查,本院认为,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张某某的住所地和经常居住地均不在中牟县,经调查被告的住所地在河南省项城市X镇X村X号院,故该案应由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裁定如下:
被告张某某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至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八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付晓东
二0一0年十二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