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耿某某,又名耿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西安市阎良区X街道办事处昌平村X村民,现住(略)。
被告孙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西安市阎良区X街道办事处昌平村X村民,现住(略)。
本院于2010年1月1⑷噶馨硎死嬖⒏」中吡凰姹锔妓窳朊槔阑拙环敢溃ㄒ煞笥猩迸钤永献m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耿某某诉称,原、被告于1999年经人介绍相识,2000年4月21日登记结婚,同年8月26日生育一子孙某扬。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双方常因琐事发生矛盾。2006年7月,因原、被告感情不和,原告外出务工至今,双方感情彻底破裂。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依法解除原、被告夫妻关系;婚生子孙某扬由原告自行抚养;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孙某某辩称,同意离婚,愿协商解决。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耿某某与被告孙某某自愿离婚;
二、婚生子孙某扬由被告孙某某抚养,原告耿某某自2010年2月起,每半年支付抚养费1800元(每月300元),至其子独立生活时止;
三、夫妻共同财产原告耿某某自愿放弃,归被告孙某某所有;
四、双方再无其他争议;
五、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原告耿某某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永献m
二O一O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亓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