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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玩忽职守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泌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泌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泌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某犯玩忽职守罪,于2010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泌阳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刘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5年7月份,泌阳县城区国家储备库闲置地经过合法拍卖,卖给驻马店人邢某某用于开发房地产,小区命名为“铜山小区”,经泌阳县建设局规划,2005年8月开工建设。在建设过程中,泌阳县国土资源局执法监察大队四中队队长赵某某,对其分包区域内的铜山小区存在的违法建筑不履行监察职责,导致开发商邢某发非法在规划的铜山小区绿地上及沿河路上建商品房两幢,并出售给住户。严重破毁了城区规划建设,导致非法用地1584.52平方米,经泌阳县国土资源局评估,基本地价为50.7046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岳某某、刘某甲、肖某某、侯某、李某、宋某、袁某某、王某某、段某、邢某某、禹某乙、禹某丙、刘某丁、袁某某、刘某戊人证言,土地价格评估报告,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违法占地处理手续,违法建筑平面图及照片,建设规划证,泌阳县国土资源局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为泌阳县国土资源执法大队四中队队长,不认真履行其职责,致使国有土地被非法占用,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且属间接行为造成,情节轻微,可免予刑事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赵某某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邢某伟

审判员田永伟

审判员侯某波

二0一0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张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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