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袁某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
申请人袁某某要求宣告张久喜死亡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程艳独任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袁某某诉称,张久喜于1996年5月26日因在信阳市宝石桥加油站处发生车祸致大脑神智不清,腿脚严重受阻,走路也很困难,经常倒地。2005年元月11日下午走失。随后申请人经多方寻找,并在电视台刊登寻人启事,张久喜音信全无,为此,请求人民法院宣告张久喜死亡。
经审理查明,张久喜,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原信阳市燃料公司汽车队修理工,原住信阳市X路X号一栋X号(原燃料公司车队家属院)。其与申请人袁某某系夫妻关系,于2005年元月走失。后经有关部门及亲属多方查找,至今杳无音讯。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09年3月25日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寻找张久喜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已届满,张久喜仍下落不明。
上述事实,有申请人的陈述,信阳市公安局五星派出所的证明,信阳市燃料公司的证明,张久喜的户籍登记卡,证人王XX、刘X、朱XX的证言等证据证明。
本院认为,被申请宣告死亡人张久喜自2005年元月走失以来,申请人袁某某等亲属及有关部门多方查找,仍下落不明,已满四年。本院受理袁某某的申请后,发出寻找张久喜的公告,并在报刊上公告查询,张久喜仍然下落不明,故应依法推定其死亡。申请人袁某某以其配偶身份作为利害关系人请求宣告张久喜死亡,有充分的事实及法律依据,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宣告张久喜死亡。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程艳
二○一○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李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