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平舆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学毕业。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于2009年9月29日被平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于同年10月15日由平舆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平舆县人民检察院以平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0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李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9年9月28日下午,被告人李某某驾驶豫x货车沿平舆县高杨店至杨埠公路由南行驶至姬庄路口时,将对方向行人王XX挂倒后碾压致死。经平舆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李某某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在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薛XX的证言、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11张,鉴定结论,平公交字(2009)第X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尸体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书证:户籍证明、交通事故案件损害赔偿申请书、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损害赔偿调解书、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调解记录、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损害赔偿协议书、撤诉书、等相关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使被害人王XX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某某认罪态度较好,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各项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事实和量刑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宋新建
二O一一年元月六日
书记员梁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