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兰考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2004年2月9日因犯盗窃罪被兰考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4个月。2005年11月1日因犯盗窃罪被兰考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因涉嫌盗窃于2010年9月19日被兰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兰考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0年10月19日被兰考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2008年6月30日因犯盗窃罪被兰考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2008年12月24日因犯盗窃罪被兰考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4个月。因涉嫌盗窃于2010年9月19日被兰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兰考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0年10月19日被兰考县公安局逮捕。
兰考县人民检察院以豫汴兰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王某某犯盗窃罪于2010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12月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兰考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侯香丽出庭支持公诉,二被告人陈某某、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兰考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9月17日,被告人陈某某、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事先预谋后到兰考县河务局家属院、兰考县一高院内盗窃电动自行车两辆,总价值1620元。
公诉机关认为,二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二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以后,在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二被告人对起诉书指控均不持异议,要求法庭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0年9月17日,被告人陈某某、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事先预谋后到兰考县河务局家属院、兰考县一高院内盗窃电动自行车两辆。2010年9月18日,二被告人销赃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经鉴定两辆电动车总价值人民币162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