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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谈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法院

原告谈某某(曾用名谈某胡),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武冈市人,农民,住(略)-X号。

被告李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武冈市人,农民,住(略)。

原告谈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1月20日受理,应原、被告双方的要求于当天组织双方进行庭前调解。

经调解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并确定恋爱关系,于2006年5月22日在武冈市X镇人民政府登记结婚。婚后由于被告经常在外,两地分居,原、被告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现原、被告均同意离婚,原、被告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双方婚后未生育小孩,无夫妻共同财产、共同债权、债务。

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谈某某(谈某胡)与被告李某某自愿离婚。

二、由被告李某某赔偿原告谈某某经济损失x元,被告已支付6400元,余款6400元在签收调解书时付清。

本案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谈某某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以上协议自双方签字后生效。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审判员李某红

二00九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邓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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