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平舆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0年10月2日被平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0年10月14日经平舆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平舆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平舆县看守所。
平舆县人民检察院以平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盗窃罪,于2010年12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陈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0年10月1日夜,被告人陈某某在平舆县公疗医院附近将被害人马强停放在医院旁边的一辆天爵牌电动车盗走。经评估,该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88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马X的陈某;书证: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调查报告、抓获经过、平舆县公安局扣押、发还物品文件清单、物证照片、被告人户籍证明;鉴定结论:平舆县价格认证中心平价鉴字(2010)第X号鉴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数额较大的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陈某某在侦查环节能够如实坦白自己的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且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较好,所盗赃物已被追回退还失主,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事实及量刑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10月2日起至2011年2月1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范松
二O一O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刘艾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