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赵某,女,X年X月X日生。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检察院以安北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犯贪污罪,于2010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同日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0)安立辖字第X号指定管辖决定书指定该案由我院审判。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员陈海军依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8年1月至2009年12月,被告人赵某担任安阳市殷都区X街道办事处民政办主任期间,利用负责审核、审查辖区低保工作的职务便利,冒用宋某某名义办理低保,骗取民政部门发给宋某某的城市居民低保补助共计人民币9180元。案发后,被告人赵某已经退还全部赃款。
上述事实,被告人赵某在开庭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赵某某、姚某、宋某甲、宋某乙等证人证言、宋某某办理低保手续、宋某某低保卡交易明细清单、被告人赵某任命文件、工资档案、民政局通知、情况说明、退赃手续、被告人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管理城市居民低保补助的职务便利,骗取冒用他人名义办理的低保补助款人民币9180元,核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能退还全部赃款,有悔改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二条、第二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赵某犯贪污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李鹏
审判员梁克庆
审判员李敏
二○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路建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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