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邓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肖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上诉人邓某某与被上诉人肖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肖某某不服洞口县人民法院(2002)洞经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检察机关申诉。邵阳市人民检察院于2010年6月9日作出邵市检民行抗字[2010]X号民事抗诉书,向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6月25日作出(2010)邵中监抗字第X号民事裁定,指令洞口县人民法院再审。洞口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10月12日作出(2010)洞民再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邓某某不服,通过洞口县人民法院向本院提起上诉。但未按规定预交二审诉讼费,原审法院为此于2010年11月3日向其发出书面催交通知,限其在收到通知后七日内向本院预交二审诉讼费,并告知其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诉人邓某某收到通知后,至今仍未预交,又未办理司法救助手续。据此,依照《人民法院诉讼费收费办法》第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蒋红玲
审判员李玉芳
审判员阳叙富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申书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