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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甲、杨某乙故意毁坏财物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固刑初字第93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人杨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

固始县人民检察院以固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甲、杨某乙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09年5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本院适用简易程序。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固始县人民检察院未派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甲、杨某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9年2月4日晚10时许,被告人黄某甲、杨某乙伙同固始县X镇居民杨某(另案处理)等人在固始县城关“星光灿烂”娱乐城X房间消费,将“星光灿烂”娱乐城的房间门及玻璃等物品砸毁,并殴打“星光灿烂”娱乐城工作人员。被毁物品价值5550元。案发后,被告人黄某甲、杨某乙赔偿被害方财产损失及医疗费等共计8000元。公诉机关提供有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等证据材料认为,二被告人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他人财物罪,提起公诉请依法惩处。

被告人黄某甲、杨某乙对上述指控不持异议。辩称他们酒醉后闹事。事后已对被害人作了赔偿,请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09年2月4日晚10时许,被告人黄某甲、杨某乙伙同固始县X镇居民杨某(另案处理)等人在固始县城关“星光灿烂”娱乐城X房间消费,杨某在去卫生间的途中,用手摸X房间一妇女臀部。X房间客人遂对杨某殴打。后杨某伙同黄某甲、杨某乙寻找X房间客人报复,但X房间客人已离开。黄某甲、杨某乙等人将“星光灿烂”娱乐城的房间门及玻璃等物品砸毁,并殴打“星光灿烂”娱乐城工作人员陈某、黄某丙、潘某某、马某等人,致陈某等四人轻微伤。被毁物品价值5550元。案发后,黄某甲、杨某乙赔偿被害方财产损失及医疗费8000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黄某甲、杨某乙的供述。2、证人杨某丁证实,他们吃罢饭后,和黄某甲、杨某乙在“星光灿烂”娱乐城唱歌,因酒喝多了,他去卫生间时摸了一个不相识的妇女的臀部,被与那妇女一块来的人把他头打开了。黄某甲、杨某乙听说后,在他去医院治疗过程中,把娱乐城的东西砸坏了。3、被害人潘某某、马某、李永亮、黄某丙、郭某某、李某、陈某、张某某证实,他们是“星光灿烂”工作人员,当天晚上,黄某甲、杨某乙他们在娱乐城闹事,并砸毁了他们娱乐城的财物,对他们殴打。4、证人游某某、季某某、徐某某证实,他们当晚在“星光灿烂”娱乐城唱歌,目睹了黄某甲、杨某乙等人闹事过程。5、巡警杨某丁、芦某某证实,当晚星光灿烂有人闹事时他接到命令后出警。6、徐某某辨认笔录证实,他从12张照片中辨认出当时在现场的杨某丁。7、赔偿协议证实,被告方与被害人已达成谅解,由被告方支付被害方经济损失8000元,其中黄某甲支付5000元,杨某乙支付3000元。8、河南神讯科技有限公司收条证实,被害方维修被损财产支付的费用为x元。9、收条证实,被害方已领取赔偿款8000元。10、固始县公安局刑警大队关于抓获二被告人经过的说明。11、户籍证明证实二被告人的身份。12、拘留证、逮捕证、取保候审决定书等文书证实对二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时间和方式。13、固始县公安局法医鉴定书证实,星光灿烂娱乐城服务人员马某、黄某、陈某、潘某某被殴致轻微伤。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杨某乙故意毁坏他人财物,二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固始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黄某甲、杨某乙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二被告人在案发后已对被害人赔礼道歉并全额赔偿经济损失,已取得被害人谅解,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黄某甲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罚金5000元。

被告人杨某乙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罚金5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闫其友

二〇〇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齐建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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