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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唐某某与被告林某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武法民初字第298号

原告唐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武冈市人,农民,住(略)。身份证号码:x。

被告林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福建省泉州德化县人,住(略)。身份证号码:x。

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某某与被告林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唐某某以女儿唐某怡今年仅5岁,从有利于小孩健康成长的角度出发,经过再三考虑,于二00九年五月十一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唐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唐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唐某某承担。

审判长肖红艳

审判员戴宏军

人民陪审员马爱梅

二00九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程显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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