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唐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武冈市人,农民,住(略)。身份证号码:x。
被告林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福建省泉州德化县人,住(略)。身份证号码:x。
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某某与被告林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唐某某以女儿唐某怡今年仅5岁,从有利于小孩健康成长的角度出发,经过再三考虑,于二00九年五月十一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唐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唐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唐某某承担。
审判长肖红艳
审判员戴宏军
人民陪审员马爱梅
二00九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程显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