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龚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现住南阳市榆书庄(租住)。
申请人龚某某要求宣告龚某胜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系父子关系,被申请人龚某胜于2005年10月2日走失,2005年10月10日申请人向公安机关报案后,家人四处打听,并派亲朋好友查找至今没音信,家人已确认被申请人失踪。故向本院申请依法宣告被申请人死亡。
经查,下落不明人龚某胜,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职工,住唐河县航运局驻宛运输公司,现住南阳市榆树庄办事处。2005年走失后至今没音信。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申请人于2009年12月16日在南阳日报上发出寻找垄德胜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已届满,龚某胜仍然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垄德胜走失,家人申请发出公告后满一年仍无音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龚某胜死亡。
二、指定龚某鸽为死亡人的法定财产代管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李廷峰
二0一0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董晓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