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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松原市分公司诉王某乙电信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宁民初字第1446号

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松原市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甲,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男,

被告王某乙,女,

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松原市分公司诉被告王某乙电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09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松原市分公司撤回起诉。

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剩余25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

代理审判员刘卫东

二○○九年五月五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王某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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