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舞钢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韦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舞钢市人民检察院以舞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韦某某犯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0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人韦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舞钢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9月5日,被告人韦某某联系到山东省章丘市X镇个体废钢加工点的曹某,要求加工80吨废钢压块,并在压块中填裹铁矿粉。曹某派人于2010年9月10日9时许将其加工的废钢压块送至舞钢市朱某交给被告人韦某某,后韦某某以每吨2000元的价格销售给朱某(取保侯审),后朱某以舞钢市飞腾物资有限公司的户名将该批废钢压块送至舞阳钢铁有限责任公司原料供应部中三货场时被发现。公诉机关依据上述事实,认为被告人韦某某的行为已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惩处。
被告人韦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0年9月5日,被告人韦某某打电话联系山东省章丘市X镇个体废钢加工点的曹某,要求加工80吨废钢压块,并在压块中填裹铁矿粉。曹某派人于2010年9月10日9时许将其加工的废钢压块送至舞钢市朱某交给被告人韦某某,后韦某某以每吨2000元的价格销售给朱某(取保侯审),朱某联系舞钢市飞腾物资有限公司负责人薄某,商量以舞钢市飞腾物资有限公司的户名将该批废钢压块销给舞阳钢铁有限责任公司,后被告人韦某某将该批废钢压块倒装到朱某租用的号牌为豫K-x的欧曼半挂货车上。2010年9月11日9时许,朱某以舞钢市飞腾物资有限公司的户名将该批废钢压块送至舞阳钢铁有限责任公司原料供应部中三货场时被发现。该车废钢压块重85.08吨,经舞钢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价值x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韦某某供认不讳,所供作案时间、地点、经过及所伪造废钢压块数量、质量、特征与证人朱某、刘某、张某、殷某、樊某、薄某、田某、曹某、王某、陈某、谢某、郭某甲人证言相吻合,并有舞阳钢铁有限责任公司质量管理部证明、现场验质单、计量凭证、废钢买卖合同、平顶山市公安局龙山分局扣押物品清单、赃物鉴定结论、刑事判决书等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韦某某在销售产品过程中,故意在产品中掺杂,以次充好,让朱某联系买家,将不合格产品销售给舞阳钢铁有限责任公司,价值x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舞钢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韦某某犯销售伪劣产品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韦某某在销售该批伪劣产品过程中,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是未遂,且当庭认罪悔罪,可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韦某某犯销售伪劣产品(未遂)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x元(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缴纳)。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即自2011年1月日16起至2013年1月15日止。)
二、被告人韦某某所有的涉案掺杂物品—85.08吨废钢压块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李天禄
二0一0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李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