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秦海泉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晋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某某诉称:1997年10月10日原、被告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一女晋某,2001年农历12月27日生一子晋某。婚后,原、被告下岗,被告在家开出租车时常与社会闲散人员交往,不听原告劝告,为此常与原告争吵生气。2006年3月被告因犯绑架罪被判有期徒刑12年。在被告入狱服刑期间,原告在患有疾病的情况下,独自带着两个孩子,加上被告父母不管不问,致使原告生活困难。现原、被告夫妻感情破裂,要求判令与被告离婚;原告抚养婚生女晋某。
被告晋某某辩称:我不同意与原告离婚。我们婚后,我一直开车挣钱养家,尽管原告在我们共同生活期间作出一些违背婚姻的事,且常与我的父母打骂,但我现在心里还有原告,毕竟我们结婚十多年还有两个孩子,原告要求离婚可能是意气用事。我也不同意原告只抚养婚生女晋某,我现在在监狱服刑,没有抚养婚生子晋某的能力。如判决离婚,由于原告在我正服刑期间提出离婚,要求原告给我精神损害赔偿金2万元。
原、被告均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
根据原、被告的诉辩主张及庭审情况,本院确认以下事实:
1997年10月10日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晋某某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一女晋某,2001年农历12月27日生一子晋某。2006年3月被告晋某某因犯绑架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现在河南省豫北监狱服刑。原告于2009年5月18日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庭审中,原告李某某同意直接抚养两个婚生子女。
本院认为:被告晋某某因犯绑架罪被判刑入狱,至今仍需长期服刑,原告李某某坚持要求离婚,经本院调解和好无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1条:“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经调解无效的应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之规定,本院认定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准许。被告现在监狱服刑,不具备抚养婚生子女的条件,两个婚生子女应由原告直接抚养。被告要求原告给付精神损害赔偿金2万元,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1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许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晋某某离婚。
二、婚生女晋某、婚生子晋某由原告李某某直接抚养。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秦海泉
二○○九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窦俊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