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公诉机关河南省郑州市X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某丙,男,X年X月X日出生。2009年9月11日因涉嫌犯贪污罪被郑州市公安局金水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吴某某,河南公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赵某丁,河南栋梁律师事务所律师。
河南省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审理郑州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张某丙犯贪污罪、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一案,于二○一一年一月二十七日作出(2010)金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某丙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万元;赃款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被告人张某丙不服,以其行为不构成贪污罪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郑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保翔出庭履行职务,原审被告人张某丙及其辩护人吴某某、赵某丁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2010)金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耿磊
审判员张某丙成
代理审判员董正方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冻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