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黎某某诉王某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长县民初字第732号

原告黎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被告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黎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黎某某于2009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表示其愿意培养好子女,暂不离婚,故请求撤回对被告王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黎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黎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黎某某承担。

审判员沈金勇

二OO九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柳阳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