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黎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被告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黎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黎某某于2009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表示其愿意培养好子女,暂不离婚,故请求撤回对被告王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黎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黎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黎某某承担。
审判员沈金勇
二OO九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柳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