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复议人(被执行人)董某某,女,汉族。
申请执行人宋某某,男,汉族。
申请执行人郭某某,男,汉族。
申请复议人董某某因不服鹤壁市鹤山区人民法院(2005)鹤山执异字第160-X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审查期间申请复议人董某某于2010年4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复议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复议人董某某撤回复议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复议人董某某撤回复议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翁仙峰
审判员韩兆义
审判员魏晓华
二О一О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杜雪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