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湘乡市人,住(略)。
被告湘潭钢铁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某某,董事长。
被告湖南湘钢鑫通炉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某乙,董事长。
被告湖南省湘乡市棋梓建筑工程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某丙,经理。
被告侯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望城县人,住(略)。系湖南湘钢鑫通炉料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万某丁,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湘乡市人,住(略)。系湖南省湘钢鑫通炉料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万某戊,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湘乡市人,住(略)。系湖南省湘乡市棋梓万某白云石经营部业主。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甲与被告湘潭钢铁集团有限公司、湖南湘钢鑫通炉料有限公司、湖南省湘乡市棋梓建筑工程公司、侯某、万某丁、万某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09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甲撤回对被告湘潭钢铁集团有限公司、湖南湘钢鑫通炉料有限公司、湖南省湘乡市棋梓建筑工程公司、侯某、万某丁、万某戊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0元,由原告刘某甲负担。
审判长谢兵辉
审判员潘莉
代理审判员肖丽
二00九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陈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