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贺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衡阳冶金退休职工,住(略)。
被告王某某,男,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贺某某与被告王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贺某某于2009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贺某某的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贺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邮政专递费100元,共计125元,由原告贺某某负担。
审判员段非仟
二00九年三月二十日
代理书记员周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