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范某甲,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朱某某,男,湖南某某(略)事务所(略)。
被告(略)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廖某某,男,该县县长(未到庭)。
委托代理人何某某,男,(略)国土资源局信访办副主任。
委托代理人朱某某,男,湖南某某(略)事务所(略)。
第三人范某乙,男,汉族,X年X月X日生,农民,住(略)(未到庭)。
委托代理人范某甲,女,住(略)。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男,湖南某某(略)事务所(略)。
第三人范某丙,男,汉族,X年X月X日生,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范某丁,女,住(略)。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男,湖南某某(略)事务所(略)。
原告范某甲诉(略)人民政府及第三人范某甲、范某甲土地行政许可及行政赔偿纠纷一案,于2010年01月1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经审查,本案是一起行政许可及行政赔偿纠纷,本案的被告是(略)人民政府,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一)项之规定,本案第一审应由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经做原告工作,2010年01月29日原告向本院提出了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范某甲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范某甲负担。
审判长何某雄
审判员朱某岗
审判员邓朝阳
二0一O年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李某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