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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郭某某诉被告吕某某、被告康某某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

原告郭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陕西省泾阳县X村X村民,现住(略)。

委托代理人董益民,西安市阎良区X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吕某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西安市临潼区X镇X村麦里一组村民,现住(略)。

被告康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略)居民,现住(略)。

本院于2009年11月2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郭某某诉被告吕某某、被告康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丁素巧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诉称,被告于2009年9月11日欠原告借款x元,经原告多次催要无果,特诉诸法院请求:1、依法支付欠款x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吕某某于2010年6月30日前给付原告郭某某人民币5000元,于2010年11月30日前给付原告郭某某人民币6980元;

二、被告康某某不承担责任;

三、双方再无其他争议;

四、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即50元,原告郭某某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丁素巧

二00九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张艳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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