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黄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XX路X弄X号X室。
委托代理人顾XX,上海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蒋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XX路X号。
被告上海XX防水堵漏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XX公路X号。
法定代表人陈XX。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XX诉被告蒋XX、上海XX防水堵漏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XX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告上海XX防水堵漏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价值人民币65万元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或扣押被告上海XX防水堵漏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价值人民币65万元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盛爱琴
书记员李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