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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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抢劫、盗窃一案二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公诉机关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某,曾用名张某徽,男,X年X月X日出生。

辩护人金某某,河南雷雨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袁某,河南雷雨律师事务所律师。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审理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张某犯抢劫罪、盗窃罪及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高××、刘恩录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二00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作出(2009)宛龙刑初字第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张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张某,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附带民事诉讼部分以调解结案,本案刑事部分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

一、抢劫的事实

1、1999年7月16日晚,被告人张某伙同陈海东、盖晓华、王兆山(已另案处理)携带凶器窜至南阳市摩托市场李×住处,翻墙入院,持刀威逼李×打开保险柜,抢走现金6000元及金某链、金某指、摩托罗拉手机一部。

2、1999年8月28日晚,被告人张某伙同陈海东、盖晓华、王兆山经预谋后,携带刀和枪窜至镇平县X镇X村高××家。陈海东持枪、盖晓华持刀翻墙入院剪断电线,被高××之子高×发现,盖晓华持刀将高×扎倒在地,将闻声赶到的高×扎伤,陈海东持枪将高××打伤。经鉴定,高×系被单刃刺器刺破左侧腋动脉致失血性休克死亡;高××的损伤构成轻微伤。

二、盗窃的事实

1、2000年4月28日,被告人张某伙同盖晓华、王兆山经预谋后窜至南阳市麒麟上庄一单元房内,撬开大门,盗得天乐牌x台(每台580元,价值x元)、皮夹克11件(每件300元,价值3300元)、帝豪烟14条(每条90元,价值1260元)。

2、2000年9月24日,被告人张某伙同陈海东、王兆山、周文生(周文生已另案处理)经预谋后携带破坏钳,驾驶三轮摩托车窜至中原厂翻墙入院,撬锁进入仓库,盗得铝锭53锭,重508公斤,每公斤12元,共价值6096元。

另查明,2002年5月10日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2)南刑初字第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判令陈海东、盖晓华、王兆山赔偿高××经济损失x.30元,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2)予法刑二终字第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予以维持。

原判据以定案的主要证据:

一、被告人的供述

1、被告人张某的供述

我一共参与了四起犯罪活动,第一起,1999年夏天一个晚上,我和陈海东、盖晓华、王兆山一起到摩托市场旁边一民房抢劫了一个女的。记不清我们是怎么去的了,盖晓华、王兆山各带一把刀,我和陈海东各带一把枪。到那家后,盖晓华、王兆山先翻进去院,等着那女的回来,我和陈海东在外面等。那女的进院(后)被盖晓华他们控制住了,我和陈海东也进去了。屋内有个保险柜,我们让她把保险柜打开,我把里面的钱放在怀里,又找到一条金某链和一部手机、一个密码箱。后每人分了1000元,手机作价350元给我了,项链陈海东拿走了。

第二次也是1999年的夏天,王兆山说他们庄上有个信贷员,屋内钱多。陈海东纠集我、盖晓华、王兆山四人去抢。那天晚上,在王兆山的指点下到了老庄一个庄边。陈海东、我各带一把枪,盖晓华、王兆山各带一把刀。我和王兆山在外把风,陈海东、盖晓华翻墙进去。事先陈海东让王兆山往那家猪圈扔砖头,好把惊起来开门,他们好进屋。不一会,我听见猪叫唤,又听见有人喊,跟着有人厮打,而后听见两声枪响。陈海东翻墙出来,紧跟着盖晓华也翻出来,我们就跑了。那晚没抢到东西,逃跑的路上,盖晓华说那家人围住他,他用刀扎住个人。后王兆山回去打听说那人死了。

第三次是2000年的春天的一个晚上,我领着盖晓华、王兆山一起到中原厂家属院旁边一座屋子里,我和王兆山撬开门,盖晓华找了一辆人力三轮车,偷走二十多台VCD,还有几件皮衣、十几条帝豪烟。当晚东西放在王兆山家了,最后我和王兆山将东西卖到新野,一个人才分几百块钱。

第四次是2000年的秋天,我领着陈海东、大个、王兆山四人一起到中原厂里面,当天晚上是开着王兆山的三轮去的。王兆山带的破坏钳剪开仓库门,偷走40多块铝锭,陈海东和大个分一半,王兆山和我分一半。

我们持的枪,是我在街上买的发令枪改的,子弹,我是(用)铅加工而成。2000年10月份,我开始外逃。

2、同案被告人陈海东的供述

1999年夏天的一天夜里,被告人张某事先踩点,我和张某、王兆山、盖晓华到摩托城实施抢劫。事后张某给每人分1000元现金。

1999年秋天的一天,王兆山约陈海东、盖晓华、张某到一起到老庄高××家偷东西。陈海东、张某各携带的一把枪,枪是张某给的,盖晓华、王兆山各拿一把刀。案发当晚,王兆山带的路,四人到高××家,陈海东和盖晓华翻墙进去。进院后陈海东用钳子先把电线剪断,盖晓华正用刀要把正门撬开时被这家人发现。陈海东向追赶他的人开两枪,后逃跑。三天后,四人在盖晓华家碰见面,盖晓华说他在那家院内用刀戳倒一人后跑了。

2000年9月24日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张某提议并和陈海东、王兆山、周文生到中原厂偷几十锭铝锭,后四人分赃。

3、同案被告人盖晓华的供述

1999年夏天的一个晚上,我和陈海东、王兆山、张某到南阳市东关摩托城,我和王兆山各带一把刀,陈海东、张某各带一把枪。陈海东和王兆山翻墙进去,把女老板绑住,我和张某才进去。我拿着刀对准女老板不让她动。张某进去后说俺是求财的,不是要命的,张某逼着她打开保险柜。张某把保险柜里的钱全部装在扎在腰里的短袖衬衫里,又在屋里拿出两个密码箱,我和张某各提一个密码箱。后我分1000元。

1999年夏的一天,我同陈海东、王兆山、张某一起到高××家实施抢劫,被高家人发觉后,陈海东向对方开枪,我持刀扎着那家的人了。

2000年3、4月份的一天,我和张某、王兆山到麒麟上庄一居民楼盗窃VCD机、皮衣、烟。

4、同案被告人犯王兆山的供述

1999年夏天一天晚上,陈海东说张某踩点,摩托市场后有个女的,是卖摩托的,比较有钱,让我跟着去。我就和盖晓华翻进院子,盖晓华带了一把长刀,我带了一把折叠刀。陈海东和张某各带一把枪,在外边等。后来那个女的回来,准备开里屋门时,盖晓华上去把她撞到,用刀架在她脖子上,让她别吭声,她也没喊叫。盖晓华让我把那女的捆住,我说没绳子,没法捆。这时陈海东和张某也进来了,他们仨将她架到屋里,让她把保险柜打开,把里面的钱和首饰都拿走,盖晓华还拎了一个密码箱。后每人分了1000元。

1999年夏天的一天,我同张某、陈海东、盖晓华一起到高××家实施抢劫,盖晓华用刀扎着人了。

2000年4、5月份的一天,我和张某、盖晓华到中原厂家属院盗窃二十多台VCD、皮衣及香烟。

2000年9月的一天,张某提议,我、陈海东、周文生到中原厂偷铝锭。我开一辆三轮摩托,我和陈海东、周文生进入仓库偷铝锭,张某在外接应,将铝锭放到三轮车上,共偷了几十块后几人分赃。

二、被害人的陈述:

1、被害人李×的陈述

1999年7月16日晚上9点左右,我回到住处,四名持枪、持刀的男子威逼我打开保险柜,将保险柜里边的现金6000元及两个戒指、一个项链等首饰抢走。

2、被害人高××的陈述

1999年8月28日晚,两名男子到其家院内,其家人发现后追打,一名男子持枪将其打伤,高×被刀刺伤后死亡。

3、南阳市IC森精密仪器铸造有限公司经理徐东升的陈述

我们公司的一批货被偷走了,有天乐牌x台,是金某公司抵账给我们的,每台580元,帝豪香烟14条,每条90元,皮夹克11件,是长葛后河镇长辛高压电磁场抵账给我们的,每件300元,两辆凤凰牌自行车,八成新,价值500元左右。

4、河南中原机械厂出具的证明,证实2000年9月25日该厂被盗,丢失铝锭53锭,重508公斤,每公斤12元,共计6096元。

三、书证、物证:

1、被告人张某的身份证明。

2、南阳市公安局卧龙分局治安大队出具的抓获经过

证实2009年2月3日,张某让其亲属武金某到该大队明确表示自己愿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公安人员前往市X路沼气公司家属院北楼三单元X室将在家中等待的张某带至该大队。

3、作案刀具、子弹照片。

4、被害人高××、高×的伤情照片。

5、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2)南刑初字第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证实同案犯陈海东、盖晓华犯抢劫罪、盗窃罪均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王兆山犯抢劫罪、盗窃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陈海东、盖晓华、王兆山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高××经济损失x.30元。

四、镇平县公安局刑事技术鉴定书:被害人高×系被单刃刺器刺断左侧腋动脉致失血性休克死亡。

五、现场勘查笔录等证据。

六、被害人高××提交的2002年2月10日其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的附带民事诉状及医疗票据等证据。

原审认为,被告人张某及其同伙以暴力手段两次入户劫取他人财物,其中一次持枪抢劫并造成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张某又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x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又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及其同案犯的罪行,系自首,可依法从轻处罚,在高××家实施抢劫中,张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可依法从轻处罚;其他三起共同犯罪,张某与同案犯分工合作、不分主从。被告人张某的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高××、刘恩录造成了经济损失,应赔偿高××、刘恩录的生活费等各项费用x元。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2)南刑初字第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判令陈海东、盖晓华、王兆山赔偿高××经济损失x.30元,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2)予法刑二终字第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予以维持。本案被告人张某应对x.30元的经济损失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据此,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某民币5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五年;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某民币5000元。总和刑期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罚金某民币x元,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并处罚金某民币x元,剥夺政治权利五年。

二、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由被告人张某一次性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高××、刘恩录经济损失x元。

三、被告人张某与陈海东、盖晓华、王兆山共同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高××经济损失x.30元。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某上诉称,我在盗窃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错误。

其辩护人意见,1、张某在抢劫罪第一起和盗窃罪第二起犯罪中系从犯。2、盗窃物品的价格认定过高。

二审查明事实和证据与一审相同。证据经原审出示、宣读、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另查明,在二审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1、张某及亲属对高××、刘恩录表示真诚歉意,并愿意一次性赔偿高××、刘恩录x元;2、高××、刘恩录不再以任何方式追究张某的民事责任,并对张某表示谅解,同时请求法院对张某予以从轻处罚。

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某及其同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手段,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且系两次入户劫取他人财物,其中一次持枪抢劫并造成一人死亡;张某又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共价值x元,其行为又构成盗窃罪,且系数额巨大,对张某应数罪并罚。张某等人到高××家实施抢劫,持刀将高×扎伤致死,持枪将高××打伤,张某在该起犯罪次要作用,系从犯,可依法从轻处罚;张某在本案中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构成自首,应从轻或减轻处罚。张某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经查,张某一伙到南阳市摩托市场李×住处实施抢劫及盗窃罪中,因张某与同案犯在共同犯罪中分工合作,其作用相当,不能认定张某为从犯。根据南阳市IC森精密仪器铸造有限公司经理徐东升的陈述,证实了被盗物品的价值,根据河南中原机械厂出具的证明,证实该厂被盗铝锭的价值。故张某的该项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张某家属积极缴纳罚金某赔偿附带民事原告人高××、刘恩录的损失,取得了被害方的谅解,高××、刘恩录请求对张某予以从轻处罚。且有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本院予以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项、第(五)项、第(七)项、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六十九条第一、二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八条第一、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2009)宛龙刑初字第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对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某抢劫罪和盗窃罪的量刑部分;

二、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某民币5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某民币5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某民币x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2月4日起至2022年2月3日止。罚金某缴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钱万强

审判员尹清红

审判员焦怡琳

二0一0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刘亚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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