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陶久柱诉陈文、何文波、李永国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光民初字第968-1号

院二00九年九月二十三日对原告陶久柱诉被告陈文、何文波、李永国商品房买卖合同一案作出的(2009)光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七)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判决书第三页第九行的“房价为16.5万元”应更正为“房价为15.6万元。”

审判长杨静

审判员张崇福

审判员陈霖

二○○九年十月十三月

书记员黄花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