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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某甲与被告李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原告李某甲,男,X年X月X日生,汉族,郴州市苏仙区人,住(略)。

法定代理人秦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郴州市苏仙区人,住(略)。

委托代理人孙勇,湖南奋斗者(略)事务所(略)。

被告李某乙,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大学本科,公务员,郴州市苏仙区人,住(略)。

案由:抚养费纠纷。

原告李某甲与被告李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2010年7月8日受理后,于2010年8月6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一十四条第一款(一)项的规定,组织双方当事人庭前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1、2010年4月-8月的抚养费共计5000元在2010年8月8日前存入原告法定监护人秦某的账户。

2、2010年9月份的抚养费1000元在2010年9月10日前存入原告法定监护人秦某的账户。

3、原告李某甲的剩余抚养期为12年,双方当事人同意分三个阶段支付抚养费,具体为:

第一阶段:2010年10月1日至2014年9月30日被告李某乙每月支付原告李某甲抚养费800元。

第二阶段:2014年10月1日至2018年9月30日被告李某乙每月支付原告李某甲抚养费1000元。

第三阶段:2018年10月1日至2022年9月30日被告李某乙每月支付原告李某甲抚养费1200元。

以上抚养费的支付时间为每月10日前被告李某乙将费用存入原告法定监护人秦某的账户。

4、如被告李某乙逾期一个月未支付抚养费给原告,原告李某甲有权要求被告李某乙一次性付清剩余期限内的抚养费。

5、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被告李某乙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双方当事人于2010年8月6日签字认可,已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胡红锋

二0一0年八月六日

代理书记员陈艳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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