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严某,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大专文化,住(略),系南郑县公安局牟家坝刑警队民警。
被执行人兰某某,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大专文化,系南郑县X镇完全小学教师。
严某向本院申请执行的(2010)南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由兰某某支付严某代其向林小勇付借款本金x元,代其清偿借款支付的受理费、公告费、执行费1500元及本案受理费300元,公告费600元,以上合计x元。
本案在执行中,因兰某某自2008年底即离校外出下落不明,经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兰某某仍无下落。现本院依法从兰某某银行的工资帐户中共扣划其存款x元,其中x元支付于严某,其余200元属兰某某应承担的案件执行费用。本案已执行完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0)南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赵刚
二0一0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李平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