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郴州市北湖区人,高中文化,个体户(略)。
被告罗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郴州市苏仙区人,本科文化,中银保险职员,住(略)。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罗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在开庭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罗某某于2010年11月29日当庭给付原告李某某x元现金。
二、原告李某某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三、本案案件受理费230元减半收取115元,由原告李某某自愿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双方当事人于2010年11月29日签字认可,并当庭兑现,已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谭友元
审判员胡红锋
人民陪审员周崇利
二0一0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代理书记员陈艳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