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朱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郴州市苏仙区人,初中文化,务农,住(略)。
被告杨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宜章县人,小学文化,务工,现住(略)。
案由:离婚
原、被告于1993年登记结婚。婚后两人感情尚可,双方于X年X月X日生一女孩朱某丽,于X年X月X日生一男孩朱某鹏。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无共同债权、债务及共同财产。原告朱某某于2010年6月10向本院提起与被告寿平的离婚诉讼。本案在诉讼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朱某某与被告杨某某自愿离婚。
二、原、被告婚生小孩朱某丽、朱某鹏由被告杨某某抚养,原告朱某某不负担小孩抚养费。
三、其他事项无争议。
四、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被告杨某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本调解协议上签名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刘尧舜
二0一0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曾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