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略)。
委托代理人许祥富,湖南富强(略)事务所(略)。
委托代理人杨梅坤,湖南富强(略)事务所(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黄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彭丽琴,湖南鎏芳(略)事务所(略)。
上诉人陈某某因与被上诉人黄某乙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于二○一○年七月十七日作出的(2010)隆法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11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陈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许祥富,被上诉人黄某乙及其委托代理人彭丽琴到庭参加诉讼。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陈某某于2010年12月13日以已经与被上诉人黄某乙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陈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陈某某撤回上诉。
本案二审受理费10元,依法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陈某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肖竹梅
代理审判员颜锦霞
代理审判员陈某军
二○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代理书记员兰梅花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