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公诉机关淮滨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某甲(又名志某),男。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某乙,男。
辩护人黄某,河南冠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某(绰号小贝),男。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某丙,男。
上诉人王某丁(又名王某),男。
原审被告人韩某(绰号贝贝),男。
淮滨县人民法院审理的淮滨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张某甲、王某乙、李某、张某丙、王某丁犯聚众斗殴罪、韩某犯寻衅滋事罪一案,淮滨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于2008年11月21日作出(2008)淮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张某甲、王某乙、李某、张某丙、王某丁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阅卷,讯问被告人张某甲、王某乙、李某、张某丙、王某丁、韩某,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张某甲、王某乙、李某、张某丙、王某丁犯聚众斗殴罪、韩某犯寻衅滋事罪一案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淮滨县人民法院(2008)淮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淮滨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许前让
审判员吴光金
代理审判员时华军
二00九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李某东(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