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曾某某,女,汉族,大专文化,X年X月X日生,住(略)-5-X号房。身份证号:x。
被告彭某某,男,汉族,大专文化,X年X月X日生,住(略)-5-X号房。身份证号:x。
原告曾某某与被告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6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焱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被告于1995年9月21日结婚,双方婚后长期在外不同城市工作,未生育子女。因长期分居导致感情破裂,故诉至本院,要求离婚。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曾某某与被告彭某某自愿离婚。
二、原、被告婚姻存续期间共同添置的位于(略)-5-X号房房产归原告曾某某所有。
本案收取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被告自愿承担。
双方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张焱
二0一0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秦可欣(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