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西安环琪管道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X路西苑花园X号楼X层1—X号。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海,陕西荆山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贺荣荣,陕西荆山塬律师事务所工作人员。
被告西安飞机国际航空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阎良区西飞大道X号。
法定代表人孟某某,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某,该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赵艳芳,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西安飞机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阎良区西飞大道X号。
法定代表人孟某某,系该公司总裁。
委托代理人刘某,该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赵艳芳,该公司法律顾问。
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环琪管道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西安飞机国际航空制造股份有限公司、被告西安飞机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安环琪管道制造有限公司于2010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西安环琪管道制造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环琪管道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件受理费86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西安环琪管道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永献m
人民陪审员周武增
人民陪审员罗欢欣
二0一0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亓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