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职务侵占罪于2010年1月19日被荥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0年1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荥阳市看守所。
荥阳市人民检察院以荥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职务侵占罪,于2010年4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9年9月14日,被告人王某某被群众选举为荥阳市X镇X组组长。2009年9月17日上午,王某某利用二组组长的职务便利从罗垌村村委出纳赵某某处领取二组群众的土地补偿款15万元后携款潜逃,并将赃款用于吃喝玩乐挥霍。2010年1月18日被告人王某某在西安至天津K214次列车上被乘警抓获,并查获剩余赃款2000元。现余款2000元已退还村委。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王某某供述、证人赵某某等人证言、银行账户查询单、银行卡(二张)及相关证据材料在卷证实。经庭审质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且能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利用职务便利,将村X组集体财产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荥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1月19日起至2017年7月18日止)。
二、被告人王某某非法所得赃款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审判长张焱南
审判员赵睿
审判员赵晨昊
二0一0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吴淑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