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甲。
委托代理人杨某某。
被告陈某某。
委托代理人王某乙。
原告王某甲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杨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陈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其委托代理人王某乙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某甲诉称:原被告于2008年9月16日登记结婚,婚后被告暴力倾向严重,动不动就殴打原告,原告无奈于2009年6月25日起诉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现已超过6个月,但是被告不思悔改,仍变本加利到原告娘家威胁原告父母,原告怎能和其共同生活一生。请求:1、判令原告和被告离婚。2、依法分割财产,3诉讼费原告和被告均等承担。
被告陈某某辩称:原被告于2007年8月订婚,当时原告向被告要4000元,2008年5月原告向被告要手机700元、DVD(300元)、mp3(300元)、买衣服500元和逢年过节的4000元,8月原告再次向被告要x元,结婚时用这些钱买电视机、冰箱、洗衣机,剩下的钱带回来,其它的由被告买。婚后原告很少在被告家住,2009年6月原告回家好多天,被告去接回来,当晚原被告吵架,原告离家出走,第二天原告带人到被告家拉东西,被告和邻居一起没让她们拉走。结婚时的装修、家具、原告要的和被告借的3万共花5万多,到现在还没有还。被告不想离婚,在农村被告腿有毛病不好找,如果原告一定要离婚,原告还被告的x元后,被告同意离婚,如不还钱被告坚决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2008年9月16日原告王某甲与被告陈某某在舞钢市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二人不能较好的沟通,产生矛盾生气、打架。2009年原告起诉被告要求离婚,舞钢市人民法院判决不准原被告离婚后,原被告仍未和好,未在一起共同生活,现原告再次起诉被告要求离婚。审理中原告放弃了分割财产的请求。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不注意培养夫妻感情,产生矛盾后不能妥善处理,以致吵架、打架,致使夫妻感情出现危机,2009年原告起诉被告离婚,经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夫妻关系未得到改善,双方未在一起共同生活,现原告再次起诉被告要求离婚,其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要求原告返还彩礼不符合法律规定,庭审中经本院调解原告放弃了分割财产的请求,因此被告要求原告返还彩礼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准予原告王某甲与被告陈某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王某甲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柴耀杰
审判员杨某霞
人民陪审员吴玉晓
二0一0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杜俊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