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固始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朱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固始县人民检察院以固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某某犯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于2009年7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本院审查后认为不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固始县人民检察院于2009年7月10日以普通程序向本院重新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固始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同术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
固始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4月29日,被害人范德龙到朱某某菜园地里,因捡食朱某某用农药浸泡的花生米中毒死亡。案发后,朱某某赔偿被害方经济损失1.8万元。针对指控,公诉机关提供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书证,鉴定结论,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朱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某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之规定,构成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诉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朱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朱某某在自家的菜园地里种花生,有一部分被麻雀啄食。2009年4月29日,为了防止麻雀继续啄食花生,被告人朱某某将拌有“乙基对硫磷乳油”农药的花生米,补种在自家的菜园地里,被害人范德龙(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捡食朱某某家的花生米而中毒死亡。事发后,被告朱某某赔偿被害方经济损失x元人民币,并得到被害方的谅解。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证人华某某证言证明:朱某某补种花生,用毒药泡的花生撒在花生地里毒小鸟,撒在地里啥也没说就走了,没见她家人采取啥有效措施防止人畜误食;2、证人代某某证言证明:范德龙用手指聂福生(朱某某丈夫)菜园地,他讲是吃菜园地里的花生米了;3、证人张某某证言证明:范德龙一辈子就珍惜粮食,看不惯别人浪费一点粮食,平时地上有人丢的粮食,他就捡起来,吹吹就给吃了;4、鉴定结论:信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毒物检验报告,固始县公安局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认定范德龙系有机磷中毒死亡;5、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证实:案发现场的情况;6、书证:拘留证、取保候审决定书、逮捕证,证实被告人朱某某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7、户籍证明信证明:被害人范德龙是X年X月X日出生;被告人朱某某的基本情况;8、调解协议书、收条、撤诉书证明:被告人朱某某赔偿被害方经济损失x元人民币,被害方不要求追究被告人朱某某的刑事责任;9、被告人朱某某对以上事实供认不讳。
上列证据确实、充分,以上事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将浸有毒药的花生米撒在自家菜园地上,以致被害人捡食后,造成被害人中毒死亡的后果,其行为已构成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固始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朱某某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朱某某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并已赔偿了被害方经济损失,得到被害方的谅解,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某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朱某某犯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此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姜伟
审判员祁长琴
审判员贾学友
二零零九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齐建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