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江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闽侯县人,居民,住(略)。公民身份号码:x。
委托代理人林某鹏,福建丛语(略)事务所(略)。
被告林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闽清县人,住(略)。公民身份号码:x。
本院于2010年9月13日立案受理原告江某某与被告林某某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刘巧诗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查明,2009年7月间,被告以为原告代办正规出国务工手续为由,向原告收取代办费x元,并承诺如果办理不成则如数退还。2010年3月,因无法办妥相关手续,被告同意依约退款,并陆续退还了6000元。2010年6月13日,被告出具一张欠条为凭,确认尚欠原告x元,并承诺将每月返还5000元。但欠条出具至今,被告只在2010年7月初返还3000元,至今尚欠x元未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林某某应在2010年11月30日前返还原告江某某人民币x元,原告江某某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二、被告林某某如未按第一款期限还款则应返还原告江某某人民币x元。
本案受理费338元,减半收取169元,由被告林某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
二○一○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