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巴东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向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居民身份证号码:x,土家族,大学专科文化,个体工商户(略)。因涉嫌赌博罪于2009年2月24日被巴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日经巴东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巴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4月30日被巴东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10年1月18日经巴东县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2010年7月5日由巴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同日被巴东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居民身份证号码:x,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略)。因涉嫌赌博罪于2009年2月24日被巴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日经巴东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巴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4月30日被巴东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10年1月18日经巴东县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2010年7月27日由巴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同日被巴东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谭某丙(曾用名谭X),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居民身份证号码:x,土家族,小学文化,无业,住(略)。因涉嫌赌博罪于2009年2月24日被巴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4日被巴东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10年1月18日经巴东县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2010年7月27日由巴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同日被巴东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丁,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居民身份证号码:x,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略)。因涉嫌赌博罪于2009年2月24日被巴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4日被巴东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10年1月18日经巴东县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2010年7月5日由巴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同日被巴东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邵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居民身份证号码:x,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略)。因涉嫌赌博罪于2009年2月24日被巴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4日被巴东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10年1月18日经巴东县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2010年7月27日由巴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同日被巴东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巴东县人民检察院以巴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向某甲、陈某乙、谭某丙、张某丁、邵某某犯赌博罪,于2010年9月6日向某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在庭审中公诉机关变更指控上述被告人犯开设赌场罪。巴东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洪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向某甲、陈某乙、谭某丙、张某丁、邵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9年2月20日至2009年2月23日,被告人向某甲邀约周杨、向某、谭某军、张龙(另案处理)及被告人陈某乙、张某丁、邵某某、谭某丙,经共同策划后窜至巴东县X镇,租用居民邓某戊的房屋利用彩球机,开设赌场,组织当地群众30余人聚众赌博,从中渔利。后经他人举报被公安机关现场查获。
在公安机关侦查期间,依法扣押了被告人向某甲的赌资x元及赌博工具。
上述事实,被告人向某甲、陈某乙、谭某丙、张某丁、邵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1、书证: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常住人口信息查询资料、户籍证明,存款取款凭单,扣押物品及文件清单,调取证据清单,领条,收据发票;2、证人证言:证人向某、邓某戊、鲁某某、张某己、谭某庚、覃某辛、李某壬、谭某癸、田某某、崔某某、张某某、刘某某、张某某、万某某、袁某某、谭某某、邓某某、刘某某、邹某某、李某某、邓某某、郑某某、秦某某、张某某、雷某某、陈某某、李某某、杨某某、张某某、邹某某、邓某某、邓某某、李某某、邓某某、谭某某、谭某某、邓某某、刘某某、向某某、向某某、陈某某、覃某某、谭某某、谭某癸、谭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向某甲、陈某乙、谭某丙、张某丁、邵某某及同案犯周杨、向某、谭某军、张龙的供述;4、现场勘查笔录、辩认笔录、示意图、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向某甲、陈某乙、张某丁、邵某某、谭某丙藐视国家法律,以营利为目的,利用彩球机,开设赌场,聚众赌博,其行为符合开设赌场罪的法定构成要件,构成开设赌场罪。巴东县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向某甲、陈某乙、张某丁、邵某某、谭某丙犯开设赌场罪的罪名指控成立。被告人向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陈某乙、张某丁、邵某某、谭某丙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鉴于五被告人在归案后及庭审中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悔罪表现明显,对其判处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向某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人民币x元。
二、被告人陈某乙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三、被告人张某丁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四、被告人谭某丙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五、被告人邵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六、在案扣押的被告人向某甲赌资x元,予以追缴(已追缴)。
七、在案扣押的赌博工具由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某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朱继宏
审判员向某
审判员李某艳
二○一○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田某艳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