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高社平,甘肃通融(略)事务所(略)。
被告:王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
原告李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11月1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赵生健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某及委托代理人高社平、被告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某某诉称:我与被告婚前了解不够,婚后发现被告性格粗暴,经常殴打我,现双方感情确已破裂,要求离婚。
被告王某某辩称:我与被告感情一直很好,她今年2月份回娘家后,便外出打工;10月又回娘家不告诉我,现无故提出离婚,我不同意。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自由恋爱,于1993年2月举行结某仪式,同年7月生长子王某亮,1995年2月生次子王某肖,1996年11月10日补领结某某。婚初双方感情尚好,今年2月份以后原被告因家务琐事发生争吵,至目前分居生活仅20天。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结某某等证据证实,并经当庭质证,事实清楚,应予认定。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感情基础较好。虽然原告李某某认为被告王某某性格粗暴经常殴打她,但无证据证实,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李某某的离婚请求。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赵生健
二0一0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马志强